歌手-張敬軒:論點:能夠作為宣傳,令人們識識自己的歌影響唱片銷量,令生計不保論據:自己的歌曲在網上四處流傳Mp3使用者/網民:論點:對新出音樂感到好奇,但只是三分鐘熱度,所以覺得不值買入,只好下載論據:大部份mp3的音樂都是來自己網上下載音樂版權持有人:論點:影響生計對侵權者,嚴厲打擊論據:唱片銷量從1989年的25億,下跌至現今的5.8億音樂創作人:論點:對版權的收費模式感到不明,所以只有被迫侵權希望音樂能多些傳播,令音樂有更多人認識論據:自己親身向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要求取得版權播放權,但至今仍未有消息看法:對於數碼侵權的看法,其實我覺得是在所難免的。現在資料科技的發展,要做到沒有數碼侵權其實是十分困難,就好像盜版光碟舨,由十年前興起,但現在也是十分猖狂,而網上的數碼侵權就更加難控制了,一但真的要執法起來的話,可能超過一半以上的網民會受被檢控,而且網絡供應商亦會受到牽連。說到這麼嚴重,那麼我們要的要向數碼侵權的人屈服嗎?不,其實我們可以反其而道行,現在網絡這樣發達,人人都會上網,其實又有沒有人想過這其實是一個商機,若果音樂版權持有人能效法電視供應商從中收取廣告費用,這亦未為不可,而且現在上網的人比起看電視的人還要多,用電腦比看電視還要方便,那更可能會青出於藍呢?當所有的音樂都是免費的時候還有人會數碼侵權嗎?
網上侵害權問題..張敬軒..論點:對歌手有利..論據:因在網上流傳..有宣傳效果..論點:影響唱片銷量..論據:因在網上高速流傳..mp3使用者人士..論點:下載非法歌曲..論據:在網上和利用非法軟件下載非法歌曲..並共享..馮添枝..論點:香港唱片收入下降..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七年五億八千..林子楊..論點:版權收費少..論據:自己網站播放自己的音樂..個人意見:我認為網上侵害權問題嚴重..但對沒有錢的人士..是一個好事..但對歌手來說..是一樣極差的事..令自己的唱片銷售量下降..
張敬軒:論點:提高知名度,損害唱片銷量論據:在網上四處流傳,非法下載Mp3使用者:論點:只是想試聽論據: 不想花錢,覺得不值馮添枝:論點: 影響銷量論據: 1989年收入有25億,2000年收入有10億,去年5.8億林子楊:論點:多一些傳播論據:藝人能收廣告費,傳播背後有商業價值看法:我覺得就算你如何立法,也不能完全阻隔音樂侵權,因為數碼資訊實在太容易傳播,而且對警方來說要追查也較困難,而且數量也太多,幾乎每一個上網的人都有可能或多或少,有意無意間侵權。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提供合法下載,收費也再降低一些,我信網民也不會非法下載歌曲,因為他們也不想傷害偶像的利益。
題目:網上侵害權行為張敬軒-論點:對於身為歌手的他會有好處,但會影響他唱片銷量。-論據:1. 他的音樂短片播放不久便在網上流傳,能廣大地傳宣。2.歌迷會將一些非法的下載連結放在他的官方網站,因太易欣賞而導至減少售買唱片的意慾。MP3使用者論點:選擇非法下載歌曲於mp3比購買正版cd欣賞歌曲多。論據:1. 對新歌好奇,但怕不值正版的價錢。2. 網上下載方便。林子揚論點: 網上侵權行為因個人對版權的認知。論據:1.不知版權費怎樣計算收費2.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沒有作宣傳論點: 數碼產品容易傳播,從創作人方面是讚同。論據:1.其望多傳播,少談版權。2.傳播本身已有商業價值。我個人認為網上侵權行為是能控制的,可從宣傳入手,讓大眾知道他的的行為對原創者會造成不良影響,大家有良好價值觀自然就會漸漸減少。但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等關於版權的機構的多行動,可配合政府對侵權者作出刑事的控告。
音樂人–張敬軒:論點:音樂四處流傳,對他作為歌手有好處。論據:提高知名度創作人–林子揚:論點:支持數碼產品容易些傳播。論據:傳播背後已有傳播既價值。論點:多傳播,少談版權。論據:假如首歌紅了,唱歌那個拍廣告,廣告費才是藝人收到的錢。MP3使用者:論點:下載侵權歌曲。論據:新歌想試聽,但又覺得不值得購買。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馮添枝:論點:網誌使用者嚴重侵權論據:放一些音樂到網誌、使用侵權音樂作為網誌的背景音樂、更嚴重的是指向一些非法上載的網址論點:非法下載影響收入論據:一九八九年收入二十五億,二零零零年還有十億,到了去年只有五億八千萬,收入不斷下降我認為創作人林子揚他支持數碼產品容易些傳播有道理,不過也不一定所有被傳播的歌曲都紅,不一定所有出唱片的歌手都會有人請他拍廣告,沒有肯定出唱片就一定有人有請拍廣,所以他的論點並可行,我卻認為嚴厲監管侵權問題才是一個良策,如果他們想聽,網上又沒有傳播,唯一方法就是購買正版唱片,這個世界是要有付出才有收穫的。
網上侵害權問題張敬軒論點:對於作為歌手有好處論據:網上流傳速度極快,能達到宣傳效果.論點:影響唱片銷量論據:歌迷會把一些非法下載連接放上網,減低買唱片的數量.mp3使用者人士論點:下載非法歌曲論據:減少浪費金錢,可以上網下載最新音樂試聽.馮添枝論點:香港唱片收入下降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七年五億八千論點:網誌非法音樂侵權論據:在網誌上載音樂,設為背景音樂林子楊論點:對於版權收費的了解少論據:在自己網站上傳及播放自己的音樂論點:應該讓數碼產品多傳播,少談版權問題,宣傳背後已經有其商業價值論據:如果一位人士因為他唱的歌在網上流行起來,該名人士給廣告公司介紹去拍廣告,那份廣告費才是這位人士的酬勞,不是因為那一首歌個人意見:我個人認為版權問題日益嚴重,有好有壞,但對於低收入人士,他們可以透過上網就能聽流行音樂,雖然會影響歌手的唱片銷量,但是網上傳播的速度不能看小,它更比起一隻唱片傳播的速度更令人驚訝,正如陳冠希與女友的相片於網上傳播的速度.政府應該因應各行各業的人,聆聽意見,修改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
張敬軒論點:歌曲在網上四處流傳,對歌手有好處論據:免費宣傳使歌星更出名論點:損害歌手的唱片銷量論據:在網上非法下載,MP3收聽歌曲年青人論點:非法下載音樂有好處論據:聽新歌曲,不用購買唱片,節省金錢馮添枝論點:香港唱片年產及收入不斷減少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零年十億,去年五億八千萬論點:網誌流行,增加侵犯版權論據:用作背景音樂或指向非法上載的網址林子揚論點:多傳播,少談版權論據:假設歌曲因網上傳播而出名,歌手因此能拍廣告,最後可以得益論點:讓數碼產品容易傳播,不應每樣都收錢論據:傳播背後有商業價值我認為大多數人利用互聯網傳播音樂等等,侵犯了版權。可是侵犯版權是很難監管。如果政府要監管侵犯版權的行動,便須要大量金錢和時間。現在的年青人多是侵犯版權,下載音樂等。我覺得政府也沒需要用這麼多的資金監管侵犯版權的行動。
張敬軒:立場:反對論點:雖然有宣傳作用,但影響唱片銷量論據:在網上流傳,有更多人認識,但很多人下載,少了人買唱片。某年青人立場:讚成論點:想試聽,好奇以及買了又感到不值論據:下載方便,而且這麼多人下載,自己不下載感到不值。馮添技-國際唱片協會(香港會總裁)立場:反對論點:影響收入論據:由1985年收入不斷下降。林子楊立場:讚成論點:多讓數碼產品傳播,少談版權論據:自己創作歌曲,免費下載,而且,網上流傳歌曲己有一個商業價值。本人立場:讚成論點:產品太貴,付不起。論據:這些產品太貴,自己也付不起,如果不下載,也不認識這些產品,或會被人取笑,而且,即使不是放上網,產品也未必沒有人複製。
張敬軒論點:網上流傳的歌曲,對他自己有好處論據:讓更多人認識到他論點:唱片銷量減低了論據:在官方網站中,網民上載歌曲供網友下載馮添枝論點:香港唱片在八九年至零七年收入持下降論據: 八九年唱片收入是二十五億,但零零年收入是十億,零七年是五點八億論點:網誌內容侵犯了版權論據:背景音樂的歌唱和指向非法上載網上林子揚論點: 想傳播論據: 傳播利益有商業價值論點:傳播自己的作品是非法,是可笑的論據:他是創作人,歌曲有版權,假如發放自己作品,又沒申請,會被告MP3使用者下載軟件下載歌曲是侵權的,有一些是買, 有一些卻是下載我認為非法下載會令唱片業的發展下降,更令到很多歌手都不敢出唱片。另外,政府也應派人監察各討論區,警告上傳者並要求立即刪除。非法下載更會影響香港的形象,香港會被改觀,不少歌星、明星也不會在香港發展。
張敬軒論點:對他作為歌手有好處論據:歌曲在網上流傳,可收宣傳之效論點:亦有可能損害唱片銷量論據:歌曲在網上流傳,免費供人下載,使唱片銷量下跌。MP3使用者論點:侵權下載MP3歌曲論據:想試聽新歌,但覺得不值得用錢去買網上下載方便馮添枝論點:一九八九年後香港年產和收入減少論據:二零零六年香港年產和收入由二十五億減至五億八千萬論點:網誌的音樂侵權論據:十分多人在自己的網誌上載音樂或用作背景音樂林子揚:論點:對於版權如何收費毫不知情論據:在自己的網站上載及播放自己的音樂論點:讓數碼產品容易傳播,少談版權,宣傳背後已有商業價值。論據:假設有一首歌因為在網上流傳而流行,該名歌手去拍廣告,那份廣告費才是該歌手的酬勞,並不是那首歌本身。個人意見:我個人認為版權問題要因情況而作出調整,萬一加強管制,便會引發其他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與其加強打撃,不如將其合法化,因為在唱片方面的利益損失只是很少,但可以節省很多宣傳費,亦會令其他收入增加。
論點:限制侵權行為論據:1.唱片銷量下跌, 打擊創作2.侵權等於偷東西論點:不限制侵權行為論據:1.能作商業價值的幫歌手宣傳2.規範太嚴令市民會難以適應3.過度限制的話, 太多人受牽連侵權行為事例:1.林子揚自己侵自己權2.叮噹大頭貼都係侵權3.儲藏錄影4.看朋友電郵有趣影片5.下載網上照片個人見解:1.政府的侵版權法應要簡而精2.要彈性控制3.仿效文明國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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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張敬軒:
論點:能夠作為宣傳,令人們識識自己的歌
影響唱片銷量,令生計不保
論據:自己的歌曲在網上四處流傳
Mp3使用者/網民:
論點:對新出音樂感到好奇,但只是三分鐘熱度,所以覺得不值買入,只好下載
論據:大部份mp3的音樂都是來自己網上下載
音樂版權持有人:
論點:影響生計
對侵權者,嚴厲打擊
論據:唱片銷量從1989年的25億,下跌至現今的5.8億
音樂創作人:
論點:對版權的收費模式感到不明,所以只有被迫侵權
希望音樂能多些傳播,令音樂有更多人認識
論據:自己親身向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要求取得版權播放權,但至今仍未有消息
看法:對於數碼侵權的看法,其實我覺得是在所難免的。現在資料科技的發展,要做到沒有數碼侵權其實是十分困難,就好像盜版光碟舨,由十年前興起,但現在也是十分猖狂,而網上的數碼侵權就更加難控制了,一但真的要執法起來的話,可能超過一半以上的網民會受被檢控,而且網絡供應商亦會受到牽連。說到這麼嚴重,那麼我們要的要向數碼侵權的人屈服嗎?不,其實我們可以反其而道行,現在網絡這樣發達,人人都會上網,其實又有沒有人想過這其實是一個商機,若果音樂版權持有人能效法電視供應商從中收取廣告費用,這亦未為不可,而且現在上網的人比起看電視的人還要多,用電腦比看電視還要方便,那更可能會青出於藍呢?當所有的音樂都是免費的時候還有人會數碼侵權嗎?
網上侵害權問題..
張敬軒..
論點:對歌手有利..
論據:因在網上流傳..有宣傳效果..
論點:影響唱片銷量..
論據:因在網上高速流傳..
mp3使用者人士..
論點:下載非法歌曲..
論據:在網上和利用非法軟件下載非法歌曲..並共享..
馮添枝..
論點:香港唱片收入下降..
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七年五億八千..
林子楊..
論點:版權收費少..
論據:自己網站播放自己的音樂..
個人意見:
我認為網上侵害權問題嚴重..但對沒有錢的人士..是一個好事..
但對歌手來說..是一樣極差的事..令自己的唱片銷售量下降..
張敬軒:
論點:提高知名度,損害唱片銷量
論據:在網上四處流傳,非法下載
Mp3使用者:
論點:只是想試聽
論據: 不想花錢,覺得不值
馮添枝:
論點: 影響銷量
論據: 1989年收入有25億,2000年收入有10億,去年5.8億
林子楊:
論點:多一些傳播
論據:藝人能收廣告費,傳播背後有商業價值
看法:我覺得就算你如何立法,也不能完全阻隔音樂侵權,因為數碼資訊實在太容易傳播,而且對警方來說要追查也較困難,而且數量也太多,幾乎每一個上網的人都有可能或多或少,有意無意間侵權。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提供合法下載,收費也再降低一些,我信網民也不會非法下載歌曲,因為他們也不想傷害偶像的利益。
題目:網上侵害權行為
張敬軒
-論點:對於身為歌手的他會有好處,但會影響他唱片銷量。
-論據:
1. 他的音樂短片播放不久便在網上流傳,能廣大地傳宣。
2.歌迷會將一些非法的下載連結放在他的官方網站,因太易欣賞而導至減少售買唱片的意慾。
MP3使用者
論點:選擇非法下載歌曲於mp3比購買正版cd欣賞歌曲多。
論據:
1. 對新歌好奇,但怕不值正版的價錢。
2. 網上下載方便。
林子揚
論點: 網上侵權行為因個人對版權的認知。
論據:
1.不知版權費怎樣計算收費
2.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沒有作宣傳
論點: 數碼產品容易傳播,從創作人方面是讚同。
論據:
1.其望多傳播,少談版權。
2.傳播本身已有商業價值。
我個人認為網上侵權行為是能控制的,可從宣傳入手,讓大眾知道他的的行為對原創者會造成不良影響,大家有良好價值觀自然就會漸漸減少。但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等關於版權的機構的多行動,可配合政府對侵權者作出刑事的控告。
音樂人–張敬軒:
論點:音樂四處流傳,對他作為歌手有好處。
論據:提高知名度
創作人–林子揚:
論點:支持數碼產品容易些傳播。
論據:傳播背後已有傳播既價值。
論點:多傳播,少談版權。
論據:假如首歌紅了,唱歌那個拍廣告,廣告費才是藝人收到的錢。
MP3使用者:
論點:下載侵權歌曲。
論據:新歌想試聽,但又覺得不值得購買。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馮添枝:
論點:網誌使用者嚴重侵權
論據:放一些音樂到網誌、使用侵權音樂作為網誌的背景音樂、更嚴重的是指向
一些非法上載的網址
論點:非法下載影響收入
論據:一九八九年收入二十五億,二零零零年還有十億,到了去年只有五億八千
萬,收入不斷下降
我認為創作人林子揚他支持數碼產品容易些傳播有道理,不過也不一定所有被傳播的歌曲都紅,不一定所有出唱片的歌手都會有人請他拍廣告,沒有肯定出唱片就一定有人有請拍廣,所以他的論點並可行,我卻認為嚴厲監管侵權問題才是一個良策,如果他們想聽,網上又沒有傳播,唯一方法就是購買正版唱片,這個世界是要有付出才有收穫的。
網上侵害權問題
張敬軒
論點:對於作為歌手有好處
論據:網上流傳速度極快,能達到宣傳效果.
論點:影響唱片銷量
論據:歌迷會把一些非法下載連接放上網,減低買唱片的數量.
mp3使用者人士
論點:下載非法歌曲
論據:減少浪費金錢,可以上網下載最新音樂試聽.
馮添枝
論點:香港唱片收入下降
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七年五億八千
論點:網誌非法音樂侵權
論據:在網誌上載音樂,設為背景音樂
林子楊
論點:對於版權收費的了解少
論據:在自己網站上傳及播放自己的音樂
論點:應該讓數碼產品多傳播,少談版權問題,宣傳背後已經有其商業價值
論據:如果一位人士因為他唱的歌在網上流行起來,該名人士給廣告公司介紹去拍廣告,那份廣告費才是這位人士的酬勞,不是因為那一首歌
個人意見:
我個人認為版權問題日益嚴重,有好有壞,但對於低收入人士,他們可以透過上網就能聽流行音樂,雖然會影響歌手的唱片銷量,但是網上傳播的速度不能看小,它更比起一隻唱片傳播的速度更令人驚訝,正如陳冠希與女友的相片於網上傳播的速度.政府應該因應各行各業的人,聆聽意見,修改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
張敬軒
論點:歌曲在網上四處流傳,對歌手有好處
論據:免費宣傳使歌星更出名
論點:損害歌手的唱片銷量
論據:在網上非法下載,MP3收聽歌曲年青人
論點:非法下載音樂有好處
論據:聽新歌曲,不用購買唱片,節省金錢馮添枝
論點:香港唱片年產及收入不斷減少
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零年十億,去年五億八千萬
論點:網誌流行,增加侵犯版權
論據:用作背景音樂或指向非法上載的網址林子揚
論點:多傳播,少談版權
論據:假設歌曲因網上傳播而出名,歌手因此能拍廣告,最後可以得益
論點:讓數碼產品容易傳播,不應每樣都收錢
論據:傳播背後有商業價值我認為大多數人利用互聯網傳播音樂等等,侵犯了版權。可是侵犯版權是很難監管。如果政府要監管侵犯版權的行動,便須要大量金錢和時間。現在的年青人多是侵犯版權,下載音樂等。我覺得政府也沒需要用這麼多的資金監管侵犯版權的行動。
張敬軒:
立場:反對
論點:雖然有宣傳作用,但影響唱片銷量
論據:在網上流傳,有更多人認識,但很多人下載,少了人買唱片。
某年青人
立場:讚成
論點:想試聽,好奇以及買了又感到不值
論據:下載方便,而且這麼多人下載,自己不下載感到不值。
馮添技-國際唱片協會(香港會總裁)
立場:反對
論點:影響收入
論據:由1985年收入不斷下降。
林子楊
立場:讚成
論點:多讓數碼產品傳播,少談版權
論據:自己創作歌曲,免費下載,而且,網上流傳歌曲己有一個商業價值。
本人
立場:讚成
論點:產品太貴,付不起。
論據:這些產品太貴,自己也付不起,如果不下載,也不認識這些產品,或會被人取笑,而且,即使不是放上網,產品也未必沒有人複製。
網上侵害權問題
張敬軒
論點:對於作為歌手有好處
論據:網上流傳速度極快,能達到宣傳效果.
論點:影響唱片銷量
論據:歌迷會把一些非法下載連接放上網,減低買唱片的數量.
mp3使用者人士
論點:下載非法歌曲
論據:減少浪費金錢,可以上網下載最新音樂試聽.
馮添枝
論點:香港唱片收入下降
論據:一九八九年二十五億,二零零七年五億八千
論點:網誌非法音樂侵權
論據:在網誌上載音樂,設為背景音樂
林子楊
論點:對於版權收費的了解少
論據:在自己網站上傳及播放自己的音樂
論點:應該讓數碼產品多傳播,少談版權問題,宣傳背後已經有其商業價值
論據:如果一位人士因為他唱的歌在網上流行起來,該名人士給廣告公司介紹去拍廣告,那份廣告費才是這位人士的酬勞,不是因為那一首歌
個人意見:
我個人認為版權問題日益嚴重,有好有壞,但對於低收入人士,他們可以透過上網就能聽流行音樂,雖然會影響歌手的唱片銷量,但是網上傳播的速度不能看小,它更比起一隻唱片傳播的速度更令人驚訝,正如陳冠希與女友的相片於網上傳播的速度.政府應該因應各行各業的人,聆聽意見,修改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
張敬軒
論點:網上流傳的歌曲,對他自己有好處
論據:讓更多人認識到他
論點:唱片銷量減低了
論據:在官方網站中,網民上載歌曲供網友下載
馮添枝
論點:香港唱片在八九年至零七年收入持下降
論據: 八九年唱片收入是二十五億,但零零年收入是十億,
零七年是五點八億
論點:網誌內容侵犯了版權
論據:背景音樂的歌唱和指向非法上載網上
林子揚
論點: 想傳播
論據: 傳播利益有商業價值
論點:傳播自己的作品是非法,是可笑的
論據:他是創作人,歌曲有版權,假如發放自己作品,又沒申請,會被告
MP3使用者
下載軟件下載歌曲是侵權的,有一些是買, 有一些卻是下載
我認為非法下載會令唱片業的發展下降,更令到很多歌手都不敢出唱片。另外,政府也應派人監察各討論區,警告上傳者並要求立即刪除。非法下載更會影響香港的形象,香港會被改觀,不少歌星、明星也不會在香港發展。
張敬軒
論點:對他作為歌手有好處
論據:歌曲在網上流傳,可收宣傳之效
論點:亦有可能損害唱片銷量
論據:歌曲在網上流傳,免費供人下載,使唱片銷量下跌。
MP3使用者
論點:侵權下載MP3歌曲
論據:想試聽新歌,但覺得不值得用錢去買
網上下載方便
馮添枝
論點:一九八九年後香港年產和收入減少
論據:二零零六年香港年產和收入由二十五億減至五億八千萬
論點:網誌的音樂侵權
論據:十分多人在自己的網誌上載音樂或用作背景音樂
林子揚:
論點:對於版權如何收費毫不知情
論據:在自己的網站上載及播放自己的音樂
論點:讓數碼產品容易傳播,少談版權,宣傳背後已有商業價值。
論據:假設有一首歌因為在網上流傳而流行,該名歌手去拍廣告,那份廣告費才是該歌手的酬勞,並不是那首歌本身。
個人意見:
我個人認為版權問題要因情況而作出調整,萬一加強管制,便會引發其他問題,「牽一髮而動全身」,與其加強打撃,不如將其合法化,因為在唱片方面的利益損失只是很少,但可以節省很多宣傳費,亦會令其他收入增加。
論點:限制侵權行為
論據:
1.唱片銷量下跌, 打擊創作
2.侵權等於偷東西
論點:不限制侵權行為
論據:
1.能作商業價值的幫歌手宣傳
2.規範太嚴令市民會難以適應
3.過度限制的話, 太多人受牽連
侵權行為事例:
1.林子揚自己侵自己權
2.叮噹大頭貼都係侵權
3.儲藏錄影
4.看朋友電郵有趣影片
5.下載網上照片
個人見解:
1.政府的侵版權法應要簡而精
2.要彈性控制
3.仿效文明國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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